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疑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姜雯丽 时间:2024-11-15 20:31 阅读数:1186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后答疑工作又明确了6项要求。

1、明确时间。宣判时,承办法官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释明;宣判后,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或不理解执行强制措施来信来访时承办法官要给予的明确答疑;案件执结前,当事人对判决内容及执行疑问仍要予以明确答复。2、明确内容。在审判和执行阶段,办案人员就证据的来源、证据采信、认定的事实与依据、法律适用、援引法条及出处等要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释明;对于执行的法律依据、适用的程序、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主体变更、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和解等内容应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的释明。3、明确方式。答疑可分为口头答疑、书面答疑、当面答疑、事后答疑、电话答疑、信件答疑、网络答疑等8种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和答疑人协商选择采用。可口头答疑,应记有笔录,真如实填写“答疑卡”,附卷备查。4、明确人员。答疑人员务必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人员、裁判文书把关的庭长,签批手续的主管副院长,其他与办理案件无关的人员原则上不适用答疑程序,旨在防止不晓案情乱答复或不必要答复致成当事人疑虑或理解歧义现象。5、明确条件。当事人对法官解释不服的,该院要求质检室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所办案件确属于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经院长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6、明确责任。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案件问题或疑问,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答疑,不此规定办理的法官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警告,造成涉法信访或严重后果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由于判后答疑制度6项具体要求的认真贯彻和实施,大大增强了法官对判后答疑工作的责任意识,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法治理念在法官心目中得到牢固树立,载止7月中旬,该院共解答当事人立案、审理、执行及法律文书方面的询问及疑问52人,答疑率为100%,当事人满意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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